奇妙的大爱
摘自 路光《讲道集》 分 1 2 3 4


蒙思得救的方法

  那么我们怎样才能蒙思得救,成为上帝的儿女,承受永远荣耀的生命呢?我们上面所读的经文也已经作了回答:“叫一切信他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

  的确,信耶稣的人有永生,信耶稣的人不被定罪;信耶稣的人成为上帝的儿女。但是对于这里的信,我们要加以三点解释:

  第一点,这里所说的信的内容,是指信靠主耶稣基督为我们个人的救主,为要将我们“从罪恶里救出来”。(太1:ZI)或换一种说法,也就是指信靠主耶稣在十字架上为我们所成就的救恩,正如主耶稣向尼哥底母所指出的:“摩西在旷野怎样举蛇,人子也必照样被举起来,叫一切信他的都得永生。”(约3:14-15)

  第二点,这里的信必须是真正的信。真正的信必定是要有行为表现的。讲得具体一点,也就是要使人信而侮改,求告主名。主耶稣在世时传扬上帝的福音说:“上帝的国近了!你们当侮改,信福音。”(可1:15)可见信福音和悔改必须结合起来。如果只讲信福音,不讲悔改,那么这种信心就是死的信心,是不能使我们得救的。正如经上所说:“信心若没有行为就是死的。”(雅2:20-26)

  真正的信心也必定要使我们求告主名。正如使徒保罗说:“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罗10:13)所谓求告主名,也就是要求告主将悔改的心和赦罪的恩赐给我们,也就是要求告主借着主的宝血来洗净我们一切的罪,并借着主的灵来洁净。更新、重生我们的心灵,使我们从此能靠主恩助开始过一种离罪成圣的新生活。凡是这样信而悔改,求告主名的,就必立刻得蒙主宝血的赦罪,并得蒙主圣灵的重生,而成为上帝的儿女,承受永远的生命。

  第三点,这里的信必须是永远不断的信,必须信到底。否则,我们得到的救恩还是有失去的危险和可能的。

  至于有个别教会提倡所谓“一次相信,永远得救”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既不符合圣经原文的字意,也完全违背圣经的教训。在圣经原文中,这里所说的“信”都是用的今恒动体,意思就是从今以后,永远不断相信的意思。

  圣经中不断提醒我们必须将我们的信心坚持到底,否则我们所得到的救思还是有失去的危险。就如经上所说:“弟兄们,你们要谨慎,免得你们中间或有人存着不信的恶心,把永生上帝离弃了。总要趁着还有今日,天天彼此相劝,免得你们中间有人被罪迷惑,心里就刚硬了。我们若将起初确实的信心坚持到底,就在基督里有份了。”(来3:u-M)

  由此可见,一个因信得蒙主恩拯救的人,还是有可能被罪迷惑,心里刚硬,而又存着不信的恶心,把永生上帝弃绝了。因此保罗勉励他们“总要趁着还有今日,天天彼此相劝,……我们若将起初确实的信心坚持到底,就在基督里有份了。”

  经上也告诫已经因信蒙恩的信徒们说:“论到那些已经蒙了光照、尝过天恩的滋味,又于圣灵有份,并尝过上帝善道的滋味,觉悟来世权能的人,若是离弃道理,就不能叫他们重新懊悔了,因为他们把上帝的儿子重针十字架,明明地羞辱他。就如一块田地,吃过屡次下的雨水,生长菜蔬,合乎耕种的人用,就从上帝得福;若长荆棘和蒺藜,必被废弃,近于咒诅,结局就是焚烧。”(来6:4-8)这里提到的“结局就是焚烧”,意思就是指未日硫磺火湖中的焚烧,永远被毁灭的意思。(参:太 25:41;启 20:5;结28:14-19)

  经上还说:“因为我们得知真道以后,若故意犯罪,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惟有战惧等候审判和那烧灭众敌人的烈火。人干犯摩西的律法,凭两三个见证人尚且不得怜恤而死;何况人践踏上帝的儿子,将那使祂成圣之约的血当作平常,又亵慢施恩的圣灵,你们想,他要受的刑罚该怎样加重呢?”(来10:26 29)

  正因为信徒在灵性上因信蒙恩得救后,还有远离主,丧失主救恩的可能,因此使徒保罗也特别劝勉我们说:“这样看来,我亲爱的弟兄,你们既是常顺服的,不但我在你们那里,就是如今我不在你们那里,更是顺眼的,就当恐惧战兢,作成你们得救的工夫。”(腓2:12)

 

最后的劝告

  亲爱的弟兄姐妹,我们上面已一同思想了天父上帝对我们世人所怀有的无限大爱,救主基督为我们罪人所作的无限牺牲,从而也为我们带来了无限浩大的救恩,以及我们蒙思得救的方法。

  但愿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在主舍命救赎大爱的感动下,立刻信主悔改,求告主名,因信求得罪的赦免,心灵的更新,成为上帝的儿女,开始奔走永生的义路。

  但愿我们每一个已经信主悔改,得蒙主恩拯救的信徒,还要不断在主救思中深根建造,作成得救的工夫,井也要将主的无限洪恩大爱传扬给万民听。正如经上劝勉我们说:“亲爱的弟兄啊,你们却要在至圣的真道上造就自己,在圣灵里祷告,保守自己常在上帝的爱中,仰望我们主耶稣基督的怜悯,直到永生。有些人存疑心,你们要怜悯他们;有些人你们要从火中抢出来,搭救他们。”(犹20-22)“所以,我亲爱的弟兄们,你们务要坚固,不可摇动,常常竭力多作主工,因为知道你们的劳苦,在主里面不是徒然的。”(林前15:58) 

   * 路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