卅一、平信徒的責任

教會和社會都需要平信徒的服務。日內瓦的長老們曾擔任重要的職務,在改革宗教會中平信徒對教會的貢獻多半是通過“長老”這一機構。長老們的職務既如此繁重,責任又如此尊嚴,人們有時以為他們是牧師的一種。其實在改教時期他們只是平信徒中之比較成熟,熱誠,和有才干的人,但他們代表平信徒的虔敬精神。許多作家都認為特別重視平信徒的責任這一點乃加爾文主義的重要主張之一,尤其是關于為著教會的益處而施行的訓導方面。可是這裡有兩件事我們應加注意,否則我們將不免過分地夸張加爾文在這方面的貢獻。第一,在加爾文以前類似的主張早已有了。好些十四世紀的議會主義者曾堅決主張平信徒有權選派代表參加教會會議。重洗派和瓦勒度派亦強調平信徒宗教。在加爾文以前複原派對教政的計劃,好象一五二六年蘭伯爾特(Francois Lambert)代表黑森侯爵(Margravate of Hesse)出席何墨堡會議(Synod of Homburg),即給予平信徒代表權的表示。有一些近代作家認為布塞珥在施塔斯堡的改教計劃對加爾文影響很大。

另外一點,加爾文主義的傳播,在那些已經有了代議製政府的國家中,比較成功。這些國家的市政省政等已經給予有才干的人很多活動機會。然而無論如何,加爾文對于平信徒之積極參加教會事務,確曾給予很大的推動力。為著証明這一點,我們不妨拿法國加爾文派教會的法規作為例証︰在教會法庭(Consistory)的組織上,牧師和長老共同負責維持地方教會的秩序及訓導,並依投票方式決定重要事件。由各教會代表所組成的議會(Colloquy)每一教會必須有長老一人參加。在省級議會(Provincial Synod),每一牧師須有一名,或最多兩名由各個別教會法庭選出的長老,伴同前往,而他們和牧師有同等的選舉權。教會的最高機關為全國議會(National Synod),由每一省級議會推選牧師及長老各二人組成之。總之,整個教會機構的設計在乎使平信徒和教牧有同等權力,是一種長老製的議會主義。

幾乎有同樣重要意義的是加爾文之規定執事的職能,並在日內瓦及各改革宗教會盡量利用他們工作。一五四一年頒布的《聖會律例》有一篇序言,說明該律例目的,其中有“濟助貧民的慈惠院”一語,這種救濟貧病孤寡的工作即指定了由執事擔任。中世紀教會的慈善工作著重于施舍,但不如加爾文派在日內瓦所作的那么有系統。早期的路德主義認為積極的救濟工作並不屬于教會的活動范圍之內。執事為教會的次要職員,他們的產生程序和長老的產生相同。執事必須有良好的行政才能,並能為貧苦的人請命。重要政策均由執事會議自行決定。他們計劃終止行乞行為及消除貧窮現象,指定醫生負責慈惠工作,並特別注意患病貧民。他們對公眾的服務工作大部分得到市政當局的支持。十七世紀改革宗教會的慈善事業在執事的指導下極為活躍,尤其是在荷蘭,各種性質不同的救濟機關紛紛成立。

在上述情形下平信徒的各種活動和整個社會發生了密切關系。對職業的觀念亦是如此。加爾文對職業問題的訓誨側重于鼓吹責任感。也就是在這種道德范圍之內他勉強地容許貸款取息的辦法。有人根據亞裡斯多德的學說及聖經譴責貸款取息的辦法;可是當加爾文時代,因新興商業的發展,這種辦法極為普遍。加爾文認為貸款取息與收取房屋稅金為同一性質,但他堅持限製超額利息。若借貸者為貧民,即使貸款人根據日內瓦條例所規定的百分之五取息,加爾文亦不贊成,因利息之處理須不違背基督教的愛及公平的原則。若說加爾文在這方面的教訓曾影響到資本主義的發展,那么這種影響,與其說是因為加爾文對利息製度之不加譴責,勿寧說是他對勤奮儉朴等美好德性的贊許,以及對一切浪費時間,精力,財富等事的攻擊。加爾文派平信徒的典型生活形態乃在于對上帝國有貢獻的職業上能夠有高度的效率。

一般平信徒的職業沒有比充任行政官吏更尊貴的。處在那政治情況紛亂,極端需要對政府問題有明確理論的時代,這位複原派神學家能夠根據自然律及神權,對政治采取積極的態度,實具重要意義。這種對政治的積極立場和下列兩種主張成為極明顯對照,其一為當時重洗派之主張基督徒應當完全擺脫政治生活,其二為羅馬天主教之要求在政治上的特權。加爾文主義的目的在發展上一般具有政治意識的平信徒,訓練他們,使他們知道在政治上的責任,並能夠以承認基督為元首及以榮耀上帝來作為判斷執政者及其行為的標準。執政的人雖受尊敬,但他們仍須在這一觀點之下接受一般基督徒的批評,因為他們的職責在乎為全體謀求福利。正如伯撒所說的︰“人民並非為官吏而生,官吏乃為人民而生。”在后期的西洋史上,例如在荷蘭、蘇格蘭、英國、和美國史上,加爾文著作中的這些雛型觀念對于建立以后的民主政府占有相當重要地位,較之當時加爾文所預期的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