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会中,有一种相当普遍的错觉,以为《圣经》既是神所默示的,《圣经》所记载的事,必然是神所认为对的。因而有许多热心而忠诚爱护《圣经》的人,都以“《圣经》有没有记载”这样的原则,作为他们生活行事的准则。其实《圣经》根本没有说:“《圣经》有记载的,便可行;没有记载的,便不可行。”所以这准则本身也不过是人自己订立的规范罢了!这规范在许多情形下,对信徒行事之指引很有助益,却不是绝对的标准。因事实上也有不少《圣经》所记载的事,是《圣经》所反对甚至是《圣经》所定罪的。
又有一些事《圣经》虽然记载了,却没有表示可与否。许多人就在读《圣经》的时候,对于《圣经》中没有表示可否的经文,常凭自己的喜欢定为是或否。这类的经文,我们必须小心阅读它的上下文,否则很可能误解《圣经》的本意。例如:
一、《圣经》有未加评语的记载
例解225 :亚伯拉罕娶夏甲
创世记十六章记载亚伯拉罕接受妻子撒拉的建议,娶了夏甲为妾。《圣经》为什么容许人纳妾?《圣经》岂不是赞成一夫一妻制吗?我们单看创世记十六章,就看不出《圣经》赞成或反对这事。事实上《圣经》只是将当时的经过记录了,却未曾加上批评。但从下文的记载便知道,亚伯拉罕娶妾实在不是神的旨意。
(1)按当时而论,夏甲一有了身孕,便立刻骄傲,轻看撒拉。撒拉和夏甲之间的关系立即起了冲突。对亚伯位罕来说,那本是很平安的家庭,立即起了分争。
(2)从下文夏甲出走,神要她回去服在主母的手下,到后来生了以实玛利。在廿一章以撒出生以后,夏甲又被赶逐出亚伯拉罕的家庭。直到今日,夏甲所生的儿子以实玛利的后代,成为以色列人的仇敌。可说是亚伯拉罕一项错误决定所造成的后果。
(3)虽然撒拉说要把夏甲给亚伯拉罕作妾,但《圣经》本身从未曾承认夏甲为“妾”的地位。在创世记里有几次提到夏甲时,仍是称她为“使女”,不是称她为亚伯拉罕的妾(创十六8,廿一12)。
(4)在新约加拉太书,保罗引用这件事来讲论到律法和恩典的时候,也是称夏甲为“使女”(加四22-23)。所以从创世记十六章下文所记,可知这事不合神的旨意。
亚伯拉罕在撒位去世以后,在创世记廿五章娶了一位继室名叫基土拉(创廿五1-11)。娶继室并没有什么不合。《圣经》也没有评论这件事,到底这是否神最好的旨意?是多余的或是必须的?《圣经》只是把事实记录下来,让我们读《圣经》的人,自己从《圣经》所记载的事实中去领会。
例解226 :罗得父女乱伦
创十九30-38——“罗得因为怕住在琐珥,就同他两个女儿从琐珥上去住在山里。他和两个女儿住在一个洞里。……这样,罗得的两个女儿,都从她父亲怀了孕。大女儿生了儿子,给他起名叫摩押,就是现今摩押人的始祖。小女儿也生了儿子,给他起名便亚米,就是现今亚们人的始祖。”
创世记十九章30-38节记载罗得父女一同住在山洞中,发生了乱伦的事。许多人便问说,为什么《圣经》同意这样的事发生呢?其实《圣经》没有说同意。《圣经》只不过把罗得贪爱世界的结果,按着事实记录下来。在那段记载中《圣经》并没有对这件事下评论。只把这个事实摆在我们面前,让我们自己去判断。倘若我们把它当作是《圣经》所赞同的,就完全误解《圣经》的用意。我们必须留意《圣经》的上下文,和别处《圣经》的记载,来领会本段经文的正意。
关于罗得的事,若参考创世记十二、十三、十四、十八章所记,就很容易明白创世记十九章30-38节的记载的目的,是要说明这位一面贪爱世界,一面跟从主的罗得的最后结果:既没有得着世界的虚荣,也没有得着属灵的丰富;既失去了属灵的福分,又失去了世界的财物;在神的国里毫无贡献,在属世方面也没有好名声。他跟他的女儿所生的儿女,日后成了以色列人的仇敌。不但未曾造福当时的社会,且遗祸后世的选民。所以这段的记载是要警告爱世界的基督徒。但若不留心读上文,就不能明白《圣经》记载这事的目的。
例解227 :雅各骗祝福
创世记廿七章全章——(请翻阅《圣经》)
创世记廿七章记载雅各怎样骗父亲以撒的祝福。许多人对这章《圣经》发生疑问。以为《圣经》同意雅各用欺骗的手段获得祝福。否则为什么雅各能欺骗成功呢?其实这种看法仍是受到先入为主的观念的影响。许多人已先接受了一种成见,认为雅各是诡诈的,以扫却是忠厚的。《圣经》不该容许诡诈的雅各欺骗忠厚的以扫。
我们先有了这种偏见,然后看这章《圣经》,就很容易忽略了创世记廿七章记载的用意。它不只是表明雅各的诡诈,更是要给我们看见以撒的家庭教育的失败。但人的失败并不真正能破坏神的计划,反而万事互相效力地成就了神的旨意。这才是这章《圣经》记载的主要目的。让我们简略地看创世记廿七章里的几个主要人物,就可以看出这中心信息。
(1)以撒要以扫先去猎取野味,弄给他吃,然后才为他祝福。为以扫祝福是属灵的事,吃野味是属肉身的事。为什么以撒要以扫先给他野味吃,然后才为他祝福?有人以为这是当时迦南人的风俗,但按下文可知此说与《圣经》所记不合,参创世记四十九章雅各为众子祝福并未先吃野味,却叫所有儿孙到身边,然后说遗言。
利百加爱雅各,以撒却偏爱以扫。若从廿五章孩子出生前神所给他们父母的启示来看(创廿五19-28)。利百加偏爱雅各反而是有信心的根据,因为神已先告诉他们将来大的要服事小的;但以撒爱以扫却和神的启示毫无关系,只因爱吃他打猎的野味而已(创廿五28 )。所以在廿七章记载中,首先是作父亲的以撒做得不正,并没有按神的旨意教导儿女。
(2)其次是做母亲的利百加,听见以撒要为以扫祝福,便着急起来,要雅各装扮成以扫的样子,去骗父亲以撒的祝福。
细读创世记廿七章,雅各原先实在不敢去骗哥哥的祝福的。是他母亲一再的催逼,甚至雅各对他母亲说:“……倘若我父亲摸着我,必以我为欺哄人的,我就招咒诅……”(12节)利百加却说:“我儿,你招的咒诅归到我身上,你只管听我的话,去把羊羔给我拿来……”(13节)。
这样看来,雅各欺骗祝福这件事,主要还是因利百加的一再怂恿。雅各反倒是站在被动的地位。
《圣经》没有说利百加这样做是对的,《圣经》只不过把母亲爱儿子,又叫儿子用不正当的方法获得好处的经过,很真实的记录下来而己!我们知道,后来雅各为了这件事要离家出走,利百加尝到和所爱的儿子离别几十年的精神煎熬,这就是她主使雅各欺骗祝福所得的结果。
(3)本章的第三个人物是以扫,他不象我们所想象的那么忠厚;因为在创世记廿五章时,他已把长子的名分出卖给雅各,既然出卖了长子的名分,就不应再去得长子所应得的祝福。如果他是忠厚的,就算以撒要给他祝福,他应当告诉父亲,他已把长子的名分出卖给雅各了,应当让弟弟得祝福才对。但事实上以扫可以说比雅各更诡诈,因为他知道父亲爱他,虽然自己在口头上把长子的名分卖了给雅各,到时候父亲还是会给他祝福的。所以,以扫也是诡诈的人。
(4)最后我们看雅各,当然他也不忠实,他用诡诈的方法骗祝福是错的。虽然他是受母亲的怂恿,究竟还是他的错。他的确骗到了祝福,却因此跟以扫结了仇,随后又在拉班手下受了二十年的苦。
总之,创世记廿七章以撒家庭的四个人都错了。我们根本不能说谁好谁坏;因为四个人都不好。但这四个人的错,却还是成就了神既定的旨意。他们各人都要为各人自己的错失,尝到从罪恶所带来的痛苦。虽然他们都存心要成就自己的目的,对成就神的旨意并没有什么功劳;但神的旨意究竟是成就了。这就是这一章《圣经》所要表明的中心信息。但《圣经》只把事实记下来,没有加上评判。这类记载,是要我们学习留心上下文或全章的记载,便可以得着应得的教训。
例解228 :雅各多妻
创世记廿九至三十章——(请翻阅《圣经》)
雅各有妻妾四人,创世记廿九至三十章只把那件事的经过记载下来,未加评述。《圣经》的重点,在描写雅各在势利的舅父拉班手下如何受苦待。雅各为爱拉结而忍受了不得不先娶利亚的骗局。婚后二妻争风吃醋,又多娶了两个妻子的使女为妾。这是否表示《圣经》赞成多妻立妾?
在马太福音十九章主耶稣清楚解明,神最初造男造女,各造一人,又使二人成为一体。一夫一妻才是神设立婚姻制度的本意。至于人堕落之后如何违背神的旨意,则是人的失败。雅各虽然对神的应许有信心,重视长子的名分。在家庭生活上却不是个可作后人榜样的家庭。不但妻妾不和,十二十儿子也有若干明显的错失。《圣经》照实记录,并非赞同他的家庭生活,倒是让我们看见他如何因妻儿不和,忍受许多痛苦。同时也显出以色列人的列祖,虽有信心,却并非完美无过。
例解229 :耶弗他许愿
士十一30-31——“耶弗他就向耶和华许愿,说,你若将亚扪人交在我手中,我从亚扪人那里平平安安回来的时候,无论什么人,先从我家门出来迎接我,就必归你,我也必将他献上为燔祭。”
以色列人在士师时代,曾在亚扪人手下受压制大约十八年。后来以色列人哀求神,神便为他们兴起一个士师叫耶弗他。以上经文是耶弗他出击亚扪人之前所许的愿。后来耶弗他果然打胜仗回来,从他家门口首先出来迎接他的竟是他的女儿!他就非常后悔自己何以许一个这样的愿,却已经太迟了!到底他这样向神许愿,是否合神的旨意?
(1)许多人看这段《圣经》的时候,很容易有这样的错觉:既然神使耶弗他打了胜仗回来,那么当然是神悦纳了他所许的愿了。其实耶弗他打胜仗,和他所许的愿完全没有关系。神早就要兴起耶弗他迎战亚扪人,并且要借着他拯救以色列人。在士师记十一章的上文便给我们看见这一点。况且在未出战之前,耶和华的灵已降在耶弗他的身上,表示神与他同在,他根本不需要许愿。
(2)我们看摩西律法,就知道神在律法明文禁止以色列人将儿女献给摩洛,谁把儿女献给摩洛的就要把他治死(利二十1-5)。献给摩洛就是把孩子放在偶象的怀中,将他烧死。神既然在律法中明文禁止用活人献祭,怎会悦纳耶弗他把自己的女儿献祭呢?(参王下十六1-4)这样,耶弗他的许愿当然不是神的旨意了。但倘若我们以为《圣经》所记载的事都是《圣经》所赞成的,我们就完全错误地领会这段经文了。
(3)其实《圣经》记载这段经文的目的,除历史价值以外,还要让我们看见在士师时代,以色列人在敬拜神的事上任意而行的情形。就算是被神所使用拯救以色列人的士师,本身也不明白律法,只凭自己一时的冲动来讨神的喜欢。正象士师记末了的一章末节所说的话:“那时以色列中没有王,各人任意而行。”在士师时代圣灵的工作,最明显的是降在人身上,叫人有能力。却不一定表示那人在属灵方面很成熟。
(4)总而言之,《圣经》所记载的事不一定是《圣经》所同意的,以上只是几个例子。这一类的事必须根据经文的上下文和《圣经》一贯的真理来分辨;并要靠着圣灵细心观察。《圣经》是神所默示的,但其中所记的并不都是美事,也不都是神认为对的事。反之,许多属灵的信心伟人,《圣经》也常把他们的失败照实记录下来。所以我们不能单看那件事是否《圣经》有记载,就当作可行或不可行的根据。还要留意《圣经》记载那些事的主要目的是什么,才能正确领悟其中的真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