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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誡第二條誡命說:「不可妄稱耶和華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出二十:7)即,我們當尊敬神的名,不可妄稱這名。這是像其他行為一樣,若沒有信仰,就不能行;它若是沒有信仰行的,就不過是虛偽做作而已,次於信仰我們所能行的,莫大於頌讚、傳揚、高舉、尊大神的榮耀和美名。 但我熟知這行為是不被人重視的,並且湮沒無聞了。所以我們必須進一步查考它,而不再提到人若要遵守就必須有相信它蒙神悅納的心。沒有甚麼行為比尊榮神的名,更能使人有信仰和信靠的經驗;它也大大促進加強信仰。 第一條誡禁止我們有別的神,因此命令我們要用堅定不移的信、望、愛、信靠真神,如此方能得著祂、尊敬祂、保守祂。因為除了信與不信,靠託與懷疑以外,沒有其他甚麼行為能使人尋著或失掉神。其他行為都不像信靠一樣能夠使人達到神面前。所以第二條誡命也禁止我們妄稱神的名。但這還不足,我們受了吩咐要尊敬、呼求、榮耀、傳講、並讚美神的名。誠然,神的名若不被尊敬,就不免受羞辱。因為人雖用嘴唇、屈膝、親吻、和其他姿勢尊敬神的名,但若不是從心�堨峆H仰行出來,全心信靠神的恩典,這就不過是假冒為善的明證罷了。 試著一個人若要行善,他是怎樣可以在這條誡命下時時行許多的善,而永不缺少行善的機會;因此他實在毋須遠行朝聖,或找尋聖地。請告訴我,有那一刻我們不是不斷地接受神的賜福,或遭遇患難呢?神的賜福和患難除了是不斷地敦促激發,讚美尊榮神,並求告祂的名以外,另是甚麼呢?假如你沒有甚麼別的可行,只有這條誡叫你不斷地讚美尊榮神的名,這豈不是足夠你行的嗎?舌頭、聲音、語言、和嘴唇之受造,還有甚麼別的目的呢?正如詩篇51篇說:「主阿,求祝使我嘴唇張開,我的口便傳揚讚美你的話。」又說:「我的舌頭高聲歌唱你的慈愛。」 奉主耶穌的名,感謝父神 在天上除第二條誡的行為以外,還有甚麼行為呢?因為詩篇八十四篇記著說:「住在你殿中的,便為有福,他們要永遠讚美你。」大衛在詩篇三十四篇也說:「讚美神的話必常在我口中。」保羅在歌林多前書十章也說:「你們或吃或喝,無論作甚麼,都要奉主耶穌的名,感謝父神。」我們若如此行,我們便在地上有天堂,並常常足夠行的,正如天上的聖徒足夠行的一樣。 1.所以按照神奇妙和公義的判斷,一個在人看來沒有許多偉大行為可言,但在家�媬W自當順境時快樂讚美神,或處逆境時用信靠心呼求神的窮人所行的,比一個多禁食、多祈禱、建立教堂、朝拜聖地,在這�堥綵堨H行大事自擾的人所行的,有時更為偉大,更蒙悅納。 2.我們從福音中的法利賽人和稅吏得著一個很好的例子。罪人在罪中呼求神,讚美神,因此遵守了兩條最高的誡命,即信仰和神的尊榮。假冒為善的人卻兩樣都沒有遵守,他靠別的善功趾高氣昂。他以善功來自吹,而非讚美神,信靠自己多於信靠神。所以他被棄,稅吏被選乃是理所當然的。 3.所以使徒保羅在羅馬書二章大膽說,「誰指著神的律法誇口的,誰就是褻瀆神的名。」因為稱呼神的名,將祂的尊榮寫在紙上和牆上,是一件易事,但真心在祂的恩慈中讚美祂,在各種患難申用心呼求祂,乃是僅次於信仰的最稀有和最高超的行為,所以我們若能看見這行為在全基督教是多麼罕有,我們就真要憂愁到絕望的地步。
摘目:論善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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