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課 - 第六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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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經學的第十四到十七原則



  釋經學的第十四原則︰

  解經的第十四個原則就是要用意義清楚的經文來解釋意義不明的經文。

  當我們讀聖經,有的時候難以明白。踫到這種情況的時候,大略有三種情形︰

第一、經文太短,所以意義不明確。
第二、經文不太長,但是深奧難懂。
第三、語言是象征性的,不是字面的。
  當我們讀到這三類經文的時候馬上就要有這樣的概念說,“我要用清楚的經文來解釋。”一般來說就是要找出兩種經文來解釋。第一種是模擬的,第二種是平行的。

  舉例來說,「因信稱義」;當我們踫到「因信稱義」的時候,我們就找這一類相同的經文。

  第二類是平行的,就如馬太、馬可、路加、約翰這四本福音書是平行的書卷,也稱之為「符類福音」或「共觀福音」。當我們把他們排在一起看的時候,其中有許多經文記載是平行的,比方像「神跡」,在四福音里都有記載。

  我們舉出一個例子,在路加福音十四章二十六到二十七節這里說到「人到我這里來若不愛我勝過愛自己的父母、妻子、兒女、弟兄、姐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做我的門徒;凡不背著自己的十字架跟從我的,也不能做我的門徒」。如果單單以這一小段經文解釋那是行不通的,似乎是上下接不起來。那麼踫到這種情形該怎麼辦呢?

  有人以這處經文批評基督教排他性強烈。要愛耶穌超過愛父母,否則就不配做基督徒。這樣就很容易引起非信徒的反感,以為基督教是拆散家庭的。所以,當我們看到這一類經文的時候,我們可以把它歸屬于太短和意義似乎不清楚的這一類。我們就可以找平行的經文馬太福音十章三十七節、三十八節來對照得到理解。

  例馬太福音上下文說得非常清楚,我們可以看到主在說,“愛父母,愛弟兄姐妹不能勝過愛主。”意思並不是指著對耶穌的愛和對父母、弟兄姐妹妻子的愛而言;乃是指著當一個人信主的時候會遭受到逼迫、反對。在這種情況之下,你願不願意付上代價,為信仰的緣故受到家人的逼迫、不諒解甚至被家人趕出家門;你願不願意付上這樣的代價呢?這里所說的「愛主勝過愛父母」是指著信仰的抉擇問題。並不是說,愛耶穌以後就不能愛家人了。

  所以,這一類的問題應當找平行的經文來參照就很容易明白了。如果已經找到了平行的經文,但是還是沒有辦法解決的話,那麼就需進一步的去研究相關的背景。也就是猶太人講這些話的時候有什麼背景,有什麼意思,接下來更應當從那段經文的上下文去推敲為什路加突然講了這兩節經文?是不是他有特別的用法?為什麼別的地方不用這種用法?而這個地方卻這樣使用呢?是不是有什麼特別的原因?總而言之千萬不要太快的就做結論,更不可以用這種不太清楚的經文做為教義上的根據。

  第二個以例子舉出的經文是在彼得前書三章十九節,這是今天在解經上很困難的問題,這節經文是說,人死了以後到陰間還有沒有機會傳福音給他們呢?像這一類的經文不應該強調,也不適于做為某種教義的根據。曾經有人根據彼得前書三章十九節做為教義發明說,「耶穌基督曾經被釘死然後下到陰間傳道」,而別處的聖經又找不到同類的,或者是平行的經文,那麼到底耶穌有沒有下到陰間傳道呢?使徒信經里有耶穌下陰間的記載,那麼耶穌到過陰間沒有?他去做什麼呢?這節經文非常的不清楚,而又找不到同類的經文。所以,像這樣的經文不可以做教義的根據,使人誤以為人死了之後還有機會听福音。

  所以,對這節的經文我們可以把它解釋為「耶穌到了陰間不是去傳福音,乃是到陰間宣告他的得勝。」向陰間的靈魂宣告他的勝利,因為主耶穌接著就從死里復活了。像這樣的的經文只有從原文去推敲它的字義。

  從原文里可能是「耶穌不是去傳道,乃是去宣告,宣告他的得勝,已經戰勝死亡要從死里復活。」

  用以上是釋經學的第十四個原則希望我們提醒自己,那些太短,意義不是很清楚的經文、難懂的經文,一定不可以單獨解釋,或是做為某種教義的依據,否則很可能會產生許多稀奇古怪的教義出來。

  
釋經學的第十五個原則︰

  解經的第十五個原則就是「以經解經」。這個的原則的意思就是,「因用聖經本身的經文來查對一下這段經文的解釋是否正確?「以經解經」里的第一個「經」是指得全部的聖經,第二個「經」指的是要解釋的那段聖經,也就是用聖經其它的經文來查核一下所要解釋的這段經文是否正確。如果這段經文和別的經文顯得沖突而且互相矛盾的話,那麼就應該立刻停止。

  解經者應該有一個強烈的觀念就是「建設性的解經」,如果解釋的經文和別的經文發生了沖突和矛盾,這種解釋是破壞性的,就應該立刻停止解釋。所謂「建設性」,是解釋的經文它的意義應該是和其它的經文產生互相的響應,相得益彰的;而不是用這處經文去打擊另外一處經文它的可靠性和真實性;這樣的話就是「破壞性」了。

  今天台灣在解經上有很多的問題;比方說在台灣有一股歪風就那是「被聖靈充滿一定要講方言」的說法。如果我們懂得以經解經的話,那麼相信,「聖靈充滿」說方言的道理在台灣就不會引起那麼大的混亂了。

  有因為聖經清楚的讓我們看見,在使徒行傳有兩種不同的經文描述,有一種人很極端的說,「如果沒有說方言就沒有被聖靈充滿」;另外一種人是怕了,因為看到那些說方言的人那麼樣的困難,就閉口不談這事。可是,這是聖靈的時代,我們需要聖靈的能力,不談聖靈怎麼有能力為主做工呢?所以就出現了兩種極端。在聖靈的事上出現兩種極端不是好事,閉口不談或是一定要說方言都是不好的。

  如果我們能夠遵守「以經解經」的原則,知道解經是建設性的,而不是用這段經文去破壞另外一段經文。

  關于聖靈充滿說方言的問題要提出三處經文,都是使徒行傳︰

  第一處經文是使徒行傳二章四節,第二處是十章四十六節,第三處是十九章第六節。這三個地方都記載「被聖靈充滿」,也都說了方言。

  可是另外有六處經文,使徒行傳四章八節,四章三十一節,七章五十五節到六十節,八章十七節,九章十七節以及十三章五十二節,這六處經文都有聖靈充滿,但是沒有說方言。

  出有的時候被聖靈充滿不但我們看到不到沒有說方言,反而遭到了群眾的石頭攻擊。若是應用以經解經的方法的話,我們就知道被聖靈充滿不一定講方言。

  在這兒呢,要特別加上說明,就是使徒行傳所發生的方言是“悟性”的。也就是說人听得懂的某一種話,跟哥林多前書十四章二節所講的人听不懂的方言那是不一樣的。以經解經的方法可以幫助我們正確的明白真理,若是我們正確的使用以經解經的方法來看聖靈充滿說方言的問題就知道,被聖靈充滿不一定講方言的;因為說方言是聖靈的恩賜,不是每一個人都會講的。

  特別強調的是聖經並沒有說,被聖靈充滿一定會講方言。總而言之,以經解經是一種建設性的,不是破壞性的。

  釋經學的第十五個原則里的第三小點要特別指出,我們要以主耶穌基督做為我們的榜樣。在以經解經上,主耶穌為我們立下了非常好的榜樣。主耶穌把要解釋的經文與別處的經文聯系上;舉例來說,創世記二章二十四節,馬太福音十九章三到八節,申命記二十四章第一節,主耶穌在回答休妻這個問題的時候,或者說主耶穌在解釋休妻子的道理的時候,用以經解經的方法來解釋;他用創世記二章二十四節和申命記二十四章第一節的話來做為解釋的依據。

  以經解經在改教的時期被稱為“類推法”,他們強調這種類推法不會使人誤解上帝的話。因為根據這個原則就是幫助我們,提醒我們解經的時候要按照聖經本身所具備的統一性、一貫性,而且要按照論題之間的關聯性去解釋。所以,以聖經類推法解經,可以保證我們不致于謬解上帝的話。

  比方說列王記和歷代志上下四卷書,有許多在列王記出現的,在歷代志也出現;很多王的名字都出現在兩方面的書上,因此兩者是互相發明,互相解釋。符類福音書也是一樣,若是前三福音找不到的,可以在符類福音書的第四類約翰福音里面找到。因為這四卷福音書也是在互補的情況下寫成的。

  使徒行是傳和保羅書信也有著密切的關系,要研究保羅書信就必須從使徒行傳去了解。使徒行傳記載保羅的工作,他的行程和他一切的活動,他的書信就是他在旅行傳道的途中所寫成的。保羅到了什麼地方就寫下書信,他寫下了哥林多書、加拉太書、腓立比書等等;這些在使徒行傳也都有記載。所以,用使徒行傳的架構去了解整個保羅書信,甚至與全部的聖經也都有著密切的關系。

  加爾文曾經說,“一個基督徒要了解聖經,那麼,他必須要從羅馬書開始”。或者說,一個了解羅馬書的人就了解全部聖經。有人說,如果聖經只留下一卷書的話,那麼,就是要留下羅馬書;因為羅馬書幾乎把基督教全部的真理都函蓋了。

  改教家說,我們幾乎可以用羅馬書去解釋所有的聖經。這也就是為什麼要強調以經解經的重要性了。

 

  釋經學的第十六個原則︰

  解經的第十六個原則就但是“要根據上下文一貫的意義來解釋聖經”,絕對不要斷章取義。根據上下文的意思,就是通常上下文的關系可能限制某些詞、句的意思。一般來說,句子都受到上下文的限制;例如英文的“Can”這個字,如果不看它的上下文就不知道“Can”是什麼意思,是指得罐頭呢?還是指得助動詞能不能的“能”呢?因為英文的Can也是“罐頭”,也是“能夠”,還有許多其它的意思。

  可見上下文會限制,也會影響一些詞,句子的意思。同樣的,聖經也絕對不可以斷章取義;一定得注意詞句在整個文脈當中的關系。這樣才能夠避免斷章取義。底下就舉出些例子來做為說明︰

  第一點,一個字或是一個句子的意義,往往是受到上下文所支配,受到上下文的影響。如果忽略了上下文的影響而單獨的解釋詞、字、還有句,那麼一定是不正確的。為什麼有人強調方言呢?因為他們容易斷章取義,有人就引用哥林多前書十四章十八節保羅所說的︰我感謝上帝,我說方言比你們眾人還多;”那麼,保羅應該是我們基督徒的榜樣,因為他說了那麼多的方言,當然我們也應當多說方言。

  那但是,如果我們把這一節經文放在上下文中間,就發現,十九章說︰但在教會中,寧可用悟性說五句教導人的話,強如說萬句方言。”

  由此可見,斷章取義和以上下文的關系來解釋聖經,解釋真理,顯然的意思是不同的。如果單單就十八節來說,方言是非常重要的!可是,以上下文來看就發現,保羅認為一萬句的方言還抵不上五句教導人的話。斷章取義常常會發現經文之間會彼此產生矛盾發生沖突。例如,約翰福音三章十七節︰因為上帝差他的兒子降世,不是定世人的罪[或作審判世人,下同],乃是要叫世人因他得救。

  另外在約翰福音九章三十九節又說,“耶穌說︰“我為審判來到這世上來,叫不能看見的,可以看見;能看見的,反瞎了眼。”這里所說的正好相反;三章十七節耶穌說︰我來不是要定世人的罪。”耶穌到世上來到底是為什麼呢?為審判呢?還是為拯救?若是把兩節經文從它的篇章中取出來,會覺得彼此是沖突的,是矛盾的。兩處經文都有兩件不同的事,而且是互相沖突,互相矛盾的。

  那麼,我們把約翰人三章十七節連貫起來就知道,整個經文的文脈是說到上帝的愛,上帝的救恩,是述說上帝恩典的一面;表明主耶穌來到世界不是要定人的罪,而是要施行他的救恩。約翰福音九章三十九節的上下文更容易了解。耶穌說,“我來為要審判世界”;我們注意上下文是講到耶穌是世上的光,是要把黑暗中的隱情顯明出來;不接受光的,當然就要接受審判。三章十七節所強調的是上帝的愛;九章的主題是“光”。若是以單獨的經文斷章取義來解釋,意思就不正確了。

  我們再舉出另外一個例子︰使徒行傳十六章三十一節。有人以為既然我是在信徒的家庭里面,那麼當然我是一定得救的。不過我們掌握上下文連貫起來就發現,這里所強調的乃是指的,信上帝,信耶穌是得救的條件。一個家庭里有一個人信主,其它的人若是也履行了這個條件,那麼他也必定得救;而不是家庭里有一個人信了主就成為全家得救的應許。

  加提摩太前書五章二十三節︰因你胃口不清,履次患病,再不要照常喝水,可以稍微用點酒。這節經文是很多基督徒用來支持可以喝酒的聖經根據;提摩太的身體不太好,保羅就勸他可以喝一點酒;乃是為了醫藥上的用途。如果不是像提摩太在健康上了需要,為了醫藥上的用途,我覺得就沒有理由用這一類的經文來支持我們有“小酌一番”的雅興。

  整個上下文的意思是很重要的,因為上文可以決定字、詞、還有句子的意義;是這是釋經學重要的原則之一。我們不能夠從中抽出一節或一個句子,一個字做單獨的解釋;這是很嚴重的斷章取義的毛病。這個原則就是教導我們在解釋聖經的時候,應該以整段的經文來決定它的意義,而不可從中抽出做單獨的解釋。

  關于這方面,要舉出一個例子,舉出四處經文,在這四處經文里面英文聖經都有”?Faith”,“信”這個字;但是“Fatih”這個字,在四個不同的經文出現也有四個不同的意思。

  第一處經文是使加拉太書一章二十三節︰不過听說︰“那從前逼迫我們的,現在傳揚他原先所殘害的真道。”英文的“Faith”中文翻譯成“真道”,意思就是“基督教的信仰,而不是“信心”的意思;也就是保羅以前為基督教的信仰殘害信徒,然而他現在反過來傳揚基督教的信仰,傳揚他以前所迫害的真道。羅馬書三章三節︰既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上帝的信麼?”也出現“Faith”這個字。最後的這個“信”英文字也是“Fatih”;但是,這個信並不是指的“信心”而言,而是指的“信實”;也就是說“難道因為他們的不信上帝就變成不信實的一位上帝嗎?”很明顯的,這里的“Fatih"是指的“信實”的意思。而加拉太書一章二十三節則是指的基督教的信仰。

  另外一處的經文則是哥林多後書五章七節︰因我們行事為人是憑著信心,不是憑著眼見。”而是“憑相信心”英文是“by Fatih”,是指的“信心”的意思。也就是說我們行事為人是“憑相信心”這里的信心,中文也有“接受”的意思;就是說,我們還沒有看到一件事情之前,我們已經接受那是事實,我們不憑眼見,乃是憑著信心。希伯來書十一章第一節說︰信就是所望之事的實底,是未見之事的確據。”也是同樣的意思;我們還沒有看見,但是我們已經接受為真實的。這里的“Fatih”一樣是“接受的意思。

  第四處經文是依使徒行傳十四章二十七節;英文的“Fatih”也在這里出現,經文是︰到了那里,聚集了會眾,就述說上帝藉他們所行的一切事,並上帝怎樣為外邦人開了信道的門。”這里的“信”是指得“接受福音”的意思,就是把接受福音的門打開了。所以,我們清楚發現同樣是“信”這個字,在四處不的經文里就有四種不的意思。

  加拉太書一章二十三節是指“基督教的信仰”;羅馬書三章三節是指“上帝的信實”;哥林多後書五章七節是指“接受所沒有看見的事是事實的”;而使徒行傳十四章二十七節“信道的門”,乃是指著“接受福音”的意思。因此,若是單獨的把“信”抽出來,不看上下文就完全解釋為“信心”的話,顯然的就不能夠配合那一段經文的意思了。

  所以,要根據上下文一貫的意義去解釋聖經,這是我們所要強調的第十六個解經原則。

 

  釋經學的第十七個原則︰

  解經的第十七個原則就是︰“要依照經文文法的結構解經”;換句話說,解經必須是忠于聖經。

  文法的結構有三個意思。

第一、所要解釋的那一段原文的文法是如何?它可能牽涉的問題有哪些?比如說“基督徒會不會犯罪?”這個問題。在日常的生活中,基督徒會不會犯罪呢?答案是“會犯罪”;可是在約翰壹書二章一節說︰“小子們哪!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是要叫你們不犯罪。若有人犯罪,在父那里我們有一位中保,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這里“不犯罪”這三個字是很肯定的。約翰寫信給當時的收信者是基督徒,目的是叫他們不犯罪;然而使徒約翰他接著又說“若有人犯罪”,可見基督徒還是會犯罪。因為基督徒還有人性的限制,基督徒仍舊有軟弱,有犯罪的可能。
所以,如果從原文基希臘文的時態來看,可以看出經文的原意是這樣的︰“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是叫你們不繼續犯罪”。也就是基督徒可能犯罪,但是不能夠故意犯罪,不能夠繼續犯罪。“不犯罪”的希臘文是現在進行式的時態,也就是基督徒可能因為軟弱犯罪,但是不能夠繼續犯罪;如果繼續犯罪那就不正常了。

另外一個例子是在哥林多前書七章十四節,處經文說,“不信的丈夫就因為妻子成為聖潔。”如果我們不注意這處經文的文法,那麼可能夠就會誤會聖經的意思了。我們會以為,一位姐妹願意嫁給一位不信主的丈夫,那可以依照哥林多前書七章十四節的經文做為借口說,“這是聖經說的”,聖經不是明明的說“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嗎?這樣一來就鬧出笑話了。


事實,聖經的文法、時態是很清楚的,“不信的丈夫因妻子成為聖潔”;“成為聖潔”是“現在完成式”,從英文聖經里可以很清楚的看出這一點。成為聖潔的動作是已經完了,所以關鍵是在于不是現在式的,而是完成式的。


所以,今天的雅基督徒絕對不能夠引用這一處經文說,“我可以嫁給一個不信的丈夫”,“我這樣做可以讓我的丈夫因我成為聖潔”。請注意,“成為聖潔”這個動作已經完成了,“Has been Sanctified是一個完成式。今天一個信主的姐妹是不能夠引用這處經文來做為選擇一個不信主的男子做為他丈夫的借口的。


第二個意思︰文法結構的意思乃是指得上下文結構的關系。這一點跟前面的第十六個原則“不可斷章取義的意思”是一樣的。因為經文的整個句子,整個個文脈是有密切關系的,是聯貫的,有系統的,不能夠破壞它的結構。所以在解釋聖經的時候要照著它的結構去解釋。文法結構的第三個意義就是︰聖經作者在經文當中所表達的真正意思是什麼,同樣的字在不同的地方就有不同的意義。


舉例來說,雅各書二章十九節說︰“你信上帝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兢。”這里雅各所說的“信”這個字是指著“理智上的認同”而已,就像今天天主教所說的信心一樣。天主教所講的信心和我們所講的信心,定義是不一樣的。天主教的信心是“理智上的認同”,就好比“人都需要有信仰”這對天主教來講就已經是信心了,因為在理智上已經認同了。同樣的雅各書二章十九節所寫的信心,也是指著理智上的認同而已。所以雅各書說,“魔鬼也信”,因為魔鬼在理智上也認同聖經的記載。


同時我們也看到,魔鬼曾經喊著說,主耶穌是“至高上帝的兒子,是大衛的子孫。”另外,羅馬書十章九節也用“信”這個字;但是它的意思跟雅各書二章十九節就不同了。保羅說,“你若口里認耶穌為主,心里信上帝叫他從死里復活,就必得救;”這里的信乃是指著一個人在理智,在情感還有在意志這三面都對耶穌基督產生信服,甚至他自己完全委身給上帝了。


所以,同樣用信這個字,但是因著在聖經上不同的地方,就有不的同的意思。因此文法的結構第三點的意思就是,“我們要了解,這個字,這個句子,在這段經文是什麼意思”;而不是用我們所了解的一般意思去解釋它,而應該了解作者在這里所講的到底是什麼意思?
  在釋經學的第十七個原則里,第一小點我們要說,要依照聖經作者的原意,也就是經文本來的自然意義來講解聖經。千萬不可以偏離作者對最初讀者所要表達的原意。

  第二小點要說,我們要找出原作者在這段經文中所著重的,所要表達的是什麼?下面的例子可以幫助我們明白。這些例子是要幫助我們從作者的角度去看,作者在這段經文所說的話到底要表達什麼意思?傳達什麼信息?第一個例子舉出馬太福音十五章二十一到二十八節,這段經文記載耶穌和一個迦南婦人的對話。

  這位迦南主婦人為自己的女兒來求耶穌,耶穌卻對他說了這麼一句話說,“不可拿兒女的餅丟給狗吃”。婦人回答說,“主阿!是的,但是狗也吃主人桌上掉下來的碎渣”。讀了這段經文,我們立刻想問︰所謂的,“不可拿兒女的餅丟給狗吃”,這是什麼意思呢?而迦南婦人回答的話又是什麼意思呢?作者馬太寫這段經文要表達出什麼樣的信息呢?所著重的是什麼呢?我們知道,作者馬太所要表的重點,不在于“住”的問題;不在于住得“好”還是“不好”,為什麼狗會跑到家里來呢?也不是要說耶穌是不是有,種族歧視,瞧不起迦南婦人;重點乃是這位婦人的“信心”。

  馬太記載耶穌這段話,目的是在表達耶穌是要考驗這位婦人的信心。但是如果我們把注意力放在住的問題,放在種族歧視的問題,那會忽略了作者的本意,忽略了整個文法結構,作者所要表達的原來是耶穌要試驗婦人的信心,整個重點是在福音上頭。

  第二個例子是馬太福音二十章第一節到十六節,這處經文記載葡萄園的工作。葡萄園的主人從上午到下午一直都在找工人進葡萄做工,直到下午的時候,工作人一個一個的來領工錢。工人的工作時間都不一樣,有的從上午,有的從下午,有的呢,竟然是在收工前的一個鐘頭才進了葡萄工作。

  有趣的是,主人發給每一個人的工錢都是一樣,因為主人在找工人的時候答應,不管是是上午九點,是中午,還是下午四點進葡萄的工人,都是一樣的工錢。那麼,作者在記載本段經文的意思,他的主題是什麼呢?這里作者的重點顯然是“上帝的主權”、“上帝的恩典”;表示上帝有主權自由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