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古代史 - 第五章 寄居和出埃及的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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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各的後裔在埃及增多,其數幾可成國。神應許亞伯位罕的後裔必增多。寄居異鄉之前人數增長很慢,但在寄居期間,卻有著快速地增長。當摩西帶領以色列要出埃及時,人數已由雅各時的七十人,增至兩百萬以上。

我們現在需要研究這段增長時期,首先必須先決定其包括的大約年代--始于何時,終于何時,如此我們才能把聖經和埃及歷史牽連起來。有兩件主要的事可決定其年代,一是雅各的後代留在埃及多久;二是出埃及的年代。我們在前面,研究亞伯位罕的年代時,會討論過這兩件事,但那兒較粗簡,因為我們在此要作更進一步的研究。



第一節 在埃及寄居的年日


前面我們會指出,關于以色列人寄居埃及的期間,有兩種看法,一種是四百卅年,另一種只有二百一十五年。我們曾提到一些支持較長期間的主要理由,卻未討論或研究,支持較短期間的學者,所提出的證據(注一)。


一、支持四百卅年的證據


1.出埃及記第十二章40節 ︰支持較長期間的第一個理由,是在馬所拉希伯來文聖經(Masoretic Hebrew Text)的出埃及記第十二章40節 ,說到所包含的期間有四百卅年,經文上說︰「以色列人住在埃及共有四百卅年。」然而,這有抄本的問題,七十士譯本(the Septuagint)和撒瑪利亞五經(Samaritan Pentateuch)指出四百卅年包括族長寄居在迦南地,和其後裔在埃及的期間(注二)。這就有利于二一五年的立場,因為這整整四百卅年,必須減去二百一十五年(注三),就是族長在迦南的活動期間。因此,我們必須先決定那個經文最接近原稿。版本校勘學有一個為所周知的原則︰除非有其它更強的證據,否則就采用馬所位希伯來文版本。如此看來,七十士譯本和撒瑪利亞五經,因為它們並未精確表達原稿,而且其文也都未被評價很高的為利亞(Syria)或武加大(Wulgate)版本所支持,所以其反證就減弱了。此外,就是出埃及記第十二章41節肯定的話,說滿了四百卅年「那一天」百姓出埃及,可能這就是開始在埃及生活的周年記念日,所以才留下深刻的印象(注四)。基于這些理由︰最好決定采用希伯來譯文。

2.創世記第十五章13節 ︰第二個理由,是神預告亞伯拉罕,他的後裔要「寄居別人的地」,而那地要「苦待他們四百年。」我們注意一件事,就是「寄居別人的地」,而那地要「苦待他們四百年。」我們注意一件事,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寄居之地,是「別人的」,這不應該是神心中迦南地的地位,因為亞伯位罕那時,已樂居迦南,而且已蒙應許,這地要成為他後高的家鄉。另一方面,他們要在那地受苦待,但是族長們並未在迦南地受欺壓。相反地,對那地的人來說他們雖是異鄉客但仍善待他們,當地人準他們在那兒自由遷徙,甚至非常受禮遇和恩待,而受苦待是以後在埃及的時候。至于在此用四百的數目,而不像出埃及記第十二章40節的四百三十年,是用了一個整數,這在聖經中是很平常的現象。創世記第十五章16節提到歸回是在「第四代」(注五),可以解釋為一代的長短,是按亞伯拉罕的經歷來算,神知道亞伯拉罕將在一百歲時生以撒,所以在此用一百年為一代,而以四倍來強調亞伯拉罕的後裔將留埃及的長短。

3.使徒行傳第七章6至7節 ︰第三個理由,是十幾世紀後,司提反在猶太人公會(Sanhedrin)面前說的話,與創世記相同,提到神警告以色列人要在異國被苦待四百年。因為司提反所說的事與創世記的相同,所以我們可以從他的話,得到相同的論點,這個異國被稱為「外邦」(allotria),我們已提到,這幾乎完全不適用于迦南地;而且以色列人在那見要「作奴僕」,被「苦待」。

4.人口增加︰第四個理由,雅各的家庭,能倍增到超過二百萬以上(注六),而成為一國,所需時間很不可能少于四百三十年。當雅各下埃及時,已出生的孫子有四十一人(注七),這數目不包括利未的孫子,因他們的後裔不計算在總人數中。孫子若各娶妻,則數目加倍為八十二人,從這些人到後來成為兩百萬人,可能這八十二人之外,還得加上許多奴僕,他們的後裔,到後來也被列為以色列人了(注八)。雅各的家庭有多少僕人,我們不得而知,但即使推測有二千人,要增至二百萬人,也需要一千倍。甚至就是包括了四百卅年的時間,在歷史上也未發生過如此大的增加率(注九)。迅速增長的原因,是神特別的祝福。當時候一到,百姓回迦南時,他們的人日必須增加為一強壯的國家,所以神就是這樣護佑他們。就在這種祝福之下,四百卅年內,數目可能可以如此增加,出生率高,死亡率低。但是,若說是二百十五年內,這為短的期間,增加這為多人,真難以想象。

5.寄居的「以色列的孩子們」︰第五個理由,出埃及記第十二章40節用「以色列人」 (bene yisra'el)(譯注者︰原文是「以色列的孩子們」),來說居留在那兒四百卅年的人們。支持二百十五年的看法者,就必須接受這詞適合于較雅各的孩子們更早的亞伯拉罕、以撒和雅各三位單獨人物。顯然抄寫撒瑪利亞五經的人,也看到這難題,因為他們說︰「以色列的孩子們和『他們的祖先』居留......」(雙引號是作者加的)(注十),這段因缺少可供支持的抄本證據,應該可以刪除。假如有人將「以色列的孩子們」當作一般的意思,就必須從居留埃及的四百卅年中扣除卅三年(注十一),因為雅各的孩子們,在移居埃及之前,住在迦南地的時間不起過這數目。


二、支持二百一十五年的證據


1.四代︰支持較短的時間者,常認為在出埃及記第六章16至20節 ,摩西的家譜,寫到摩西是利未的會孫。名字依次為︰利未、哥轄(Kohath)、暗蘭(Amram)、摩西。他們一般均認為,這就是我們提過創世記第十五章16節預言的四代,既然每一代之間確實沒有一百年之久,所以他們以這個名單,證明四百卅年的立場是不可能的(注十二)。答復這個問題,我們只要指出這個家譜並非完整的家譜,這在以色列的家譜中是常見的現象(注十二)。我們可以比較平行同輩的家譜,就可以看出這現象,在歷代志上第七章22至27節中,自以法蓮到約書亞,至少就列出了十代(注十四)。

2.教父︰有時早期教父如特土良(Tertullian)(注十五),他的話被引用來支持二百一十五年的立場。但另一個教父希坡律陀(Hippo-lytus)(注十六),卻贊成四百卅年。約瑟夫(Josephus)在某處,好象贊成二百一十五(注十七)但在另一處卻似乎贊成四百卅年(注十八)。從這些引用,我們可確定一點,就是早期教會和現在一樣,有兩種看法。那時就有兩種看法的理由,可能是因為當時的希臘文聖經,七十士譯本在出埃及記第十二章40節已是不同的異文。

3.加拉太書第三章17節 ︰支持二一五年的立場,最強的證據,是引用加拉太書第三章17節 。保羅(Paul)在此說︰「上帝豫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卅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于虛空。」保羅在此經節之前幾節,曾說到應許是給亞伯拉罕的,在此好象是說律法在四百卅年後才來,因為立約的應許,是在亞伯拉罕第一次進入迦南時就給的(創十二1∼2),這是雅各舉家下埃及之前二百一十五年,因此,居留在埃及的時間,只有二百一十五年。也常有人說保羅留在此,很可能是提到七十士譯本的出埃及記第十二章40節 ,所以就間接表示他贊同這種說法。

然而,我們要記得,保羅雖熟悉七十士譯本,也知道希伯來文版本,他會在耶路撒冷的拉比學校受教育,意思是說,他一定會知道,這兩個版本中含有年代的差異,因此,他所用的數目,不論是四百三十或六百四十五(四百卅加二百一十五),一定是經過三思而小心選擇的結果。

影響這選擇的因素如下︰第一保羅的重點,不在年代,而在于律法,不能廢掉比它還早就有的應許。實際上,年代的數目並不重要,只要它是相當久就可以了,而保羅提到特別的數目,很可能是因為要使他的論點更具體。第二他可能是為了盡量讓讀者的注意力不會離開重點,若使用六百四十五年,那些只知道七十士譯本的讀者,其注意必會分散。第三這應許不僅給亞伯拉罕,也重復給以撒,甚至雅各(注十九),事實上最後一次是剛好在雅各要下埃及之前(創四十六1∼4)。這使保羅的讀者不要肯定的為年代下結論,而他也可以使用一個數目,既不分散讀者的注意力,而仍有歷史上的準確性。





第二節 出埃及的年代(注二十)



前面討論到亞伯拉罕的年代時,曾定出埃及的時間是主前一四四六年,我們也會提到支持這種早期年代的主要理由。但是我們沒有提到支持較晚年代(大約晚二世紀)者的論點,也沒有考慮這些論證的力量(注二一)。


一、聖經直接的證據


1.列王記上第六章一節︰支持早期年代的第一個理由,在列王記上第六章1節 ,說明出埃及是在所羅門王開始建殿(主前九六六年左右)之前四百八十年。四百八十年加主前九六六年是主前一四四六年的年代。支持晚期牢代者為排除一些證據,而主張四百八十年的數目是四十的十二倍(四十代表一代)(注二二﹞,表示有十二代(注二三),而又因為實際上一代比四十年少很多,他們就從四百八十年中減去二百年之久(注二四)而得到晚期年代的結論。

然而,強烈支持為示觀點的人應該拒絕這種解釋方法。經文中根本未說到或暗示十二代的想法,而只是提到四百八十年這確定的數目,意思就是說一切關乎「世代」的思想,是續進這段經文的解釋。如果這樣清楚的數目都能借著這種分析法減去那為多,那為聖經上其它的數目,也可以用同樣方法做類似的調整,這樣做實在使聖經上的數目變成何等不可靠。

2.耶弗他的為述︰第二個理由是耶弗他提到在他的時代,以色列已擁有巴勒斯坦地三百年之久(士十一26)(注二五)。耶弗他是以色列的第八個士師,在他之後有四個士師(注二六)。撒母耳(Samuel)領導的時代,掃羅(Saul)和大衛(David)為王,以及所羅門王統治的四年,這都在開始建造聖殿之前。這比接續的領袖們(注二七)所代表的總年代加上開始建殿之時的時代就是主前九六六年,就能計算出耶弗他的年代,差不多就是主前一一○○年,這剛好是主前一四○○年的三百年後,若根據早期年代的立場,主前一四○○年是征服迦南地的時候。除非抹煞歷史的準確性,否則簡直無法將晚期年代與耶弗他的為述取得協調。

3.士師時期的長短︰第三個理由,分析士師時期的時間長短,若采晚期年代,則士師時間顯得太短。土師時代佔去了出埃及至以色列在主前一○五○年所建立王國之間大部份的時候,但並不是全部,另外尚有兩段時間,是在約書亞帶領之下漂流曠野的時期,以及參孫離世至掃羅登基之間總共約六十一年。因此,在埃及的年代和主前一○五○年之間,必須宥足夠的時間來包括這六十一年和士師的時代,依早期年代的立場來算,士師時代約有三又三分之一世紀(注二八),但照晚期年代來算只有一又二分之一世紀,雖然士師統治和太平時代有重疊的現象,但是,結果也只能適于早期的年代中(注二九)所分配的三世紀;似乎無法將晚期年代與聖經所顯示這時期的長短取得筋調。

4.歷史上的關連︰第四個理由,聖經的記載和埃及的歷史若依照早期的年代立場來看有更好的關連性。若說出埃及是發生在十五世紀,而非十三世紀,則聖經上的記載與埃及歷史更能配合,這記載有兩種看法值得汪意︰

第一種有關一位埃及法老曾下令,被奴役的以色列人建造比東和蘭塞(出一11)。支持晚期年代的人,一般認為這個法老(注三十)和出埃及的法老為同一人,好蘭塞二世(注三一),但假如他就是這一位,那為下命令的時間最多只能在出埃及之前三十年(注三二),但聖經的記載年代比這長。經文提到這命令,只是埃及人開始苦待以色列人的一部份(注三三)。跟著這命令之後,他們采取其它手段來削弱以色列人口的增長。首先下令希伯來接生婆殺死所有希伯來男嬰(出一15∼21);其次吩咐要將所有希伯來男孩子丟進尼羅河(出一22)。那為除了執行這些法令所包括的時間以外,必須再加八十年,因為摩西大概在最後一個命令時出生,而當他要出埃及時,已八十歲了。整個加起來所包括的年代與第二章所作的結論一致(注三四),即下令建造這兩個城市的法老,是許克所斯的第一位王,大約在主前一七三○年,卻與任何晚期年代支持者所提的建議不吻合。

另一種看法認為,法老王是摩西在米甸時離世的那王,聖經記載他的死(出二23∼25),基本理由是說,這時摩西才可能回埃及,所以就強烈暗示死去的這個王,亦即摩西四十年前,從他手下逃生的那個王(出二15)。那為不論出埃及是在什為時候,至少是在一位統治了四十年的王剛剛過世之時。依據早期年代的立場來看,確實有一王杜得模西士三世剛去世(主前一四五○年),正是我們所接受出埃及年代(主前一四四六年)之前四年。而且至主前一四八二年起,他就單獨統治,在這之前,他與姑母(兼繼母)(aunt-stepmother),著名的哈雪甦(Hatshepsut,1504一1482)(注三五)兩個人聯合統治,因此時間夠長,他可能就是摩西逃避的那個王。然而,按著晚期年代來看,卻沒有一個長期統治的法老之死是合于這條件的。薛提一世(Seti I,1316∼1304)是蘭塞二世之前一任統治者,但他只統治了十二年。進而言之,支持晚期年代者,通常認為出埃及是蘭塞二世統治時(注三六),而薛提一世死的時間比出埃及早太多年了,因此,不合出埃及記第二章23節 ,此旁證曾有一度支持晚期年代者,認為蘭塞二世的繼承者,馬尼他(Merneptah,1238∼1228)是出埃及時的法老,而蘭塞二世就是摩西在他死後才可回來的那一位。蘭塞二世確實統治很久,有可能摩西從他手下逃走,但是由于發現了「以色列碑」 (Israel Stele)現在已無人持這種說法了,石碑上表揚馬尼他第五年(主前一二三四年)戰勝利比亞人(Libyans),而且列出他所征服的迦南地的地區和種族,特別有意義是包括了以色列在內(注三七),假如以色列在迦南為馬尼他打敗,那為以色列離開埃及至少應比這日子早四十年(注三八)。


二、聖經外資料的研究


我們到目前所討論的都直接牽涉到聖經的證據,從聖經權威和清楚的證據來看,許多學者相信已足妙解決有利于早期年代的問題,然而,也必須考慮另外一些有關系,但屬于聖經外的事情。以下是另一些學者用來證明晚期年代的事情。

1.比東和蘭塞︰首先我們要提到有關被奴役的以色列人建造比東和蘭塞的事。很多支持晚期年代者,不顧聖經為述和埃及十三世紀的歷史,在年代上的協調之困難,從出埃及記第一章11節這個建造的命令,找到支持他們立場的證據。一般都認為比東就是現代所發現的爾瑞他泊古城(Tell er-Retabeh)(注三九),在那兒挖掘出最古老的王室建築,據稱是蘭塞二世所建的廟宇。因此,假如以色列人在這城市為王室建造,絕不可能比他的時間更早(注四十)。然後他們指出是同一位統治者,將古許克所斯的京城亞華里斯命名為比蘭塞(Pi- Ramesse)就是蘭塞之家(Home of Rameses)。因此出埃及記第一章11節用蘭塞稱呼法老下令建造的城市,這法老一定是蘭塞二世了。

「蘭塞」是給人印象深刻的證據,比東就比較弱,因比東與爾瑞他泊廢墟是否為同一地,仍不確定,而古許克所斯王的京都亞華里斯(注四一)無論是在那里,蘭塞二世似乎是首先稱它為比蘭塞的統治者,而且現在也未發覺其它任何古埃及城市與出埃及記第一章11節一樣稱為蘭塞。

最可能的解釋(注四二﹞就是蘭塞之名早在第十九王朝前許多年,就已被許克所斯諸王所使用(注四三)。我們在前面曾提過(注四四),可能就是許克所斯人強迫以色列人建造比東和蘭塞城。有幾件事顯示他們很可能使用這個名詞,這些事表現出十九王朝和這些較早期統治者之間的關系。例如,我們曉得第十九王朝的祖先可追溯到許克所斯的世系(注四五),就如我們在前面提到的,後來古許克所斯的城市亞華里斯,曾再一次成為十九王朝在北方的都城。而且,蘭塞二世在那兒為許克所斯的塞特神(God Seth)建廟,許克所斯人早期從埃及接受這神。進而言之,蘭塞二世的父親也按許克所斯神的名字作為他正式的名字,自稱為薛提一世。蘭塞這名字(埃及之Ra'amessu),也可說是「銳神所生」 (begotton.of Ra),這是許克所斯的名字,因為許克所斯人信奉銳神和塞特神,這可從不同的許克斯姓名中含有銳神這字得到證明(注四六)。假如十九王朝的人可以用許克所斯的塞特神作為王名、那為,也可能有別人用銳神命名。而且,更值得汪意的,這首都的名字不僅後來可用,可能早期也用蘭塞這名稱。

2.耶利哥︰另一件事關于耶利哥城傾倒的年代。曾有一度大部份學者相信耶利哥城的證據,有利于出埃及的早期年代。現在學者的看法就不同了,但是我們也很可能太隨便為棄這證據,我們還是要謹慎研究這件事。

(1)賈士丹(John Garstang)的結論。賈士丹擔任利物浦大學(University of Liverpool)的教授時,帶領該大學的考古學會探險隊,挖掘那利哥古城(Tell es Sultan),工作期間自一九三○年到一九三六年。他主要的結論如下(注四七)︰第一、約書亞(Joshua)玫陷那利哥城是在亞門諾裴斯三世時(Amenhotep III l414∼1378),因為存留至今可找到的陶器和蜣螂雕像是屬于他的時代,而非他的繼承者亞肯亞頓(Akhenaton)的時代。第二、他們在一棟孤立的建築物中發現少量的陶器,年代大約在十四世紀末,是屬于摩押王伊磯倫(Eglon)短暫佔據之時的(士三12∼14),支持這觀點的事實就是在附近墳墓找不到一片與其相同的陶器,可見那時不論是誰住在那里,並沒有埋葬在耶利哥墳場中。第三、有幾片更晚期的陶器包括仿邁西尼的(imitation Mycenaean),年代大約在後期青銅第二期(Late Bronze II)和初期鐵器第一期(Early lron I),零星地發現于少數的居民中間,因為一方面碎片數目太少,另一方面它們的特色是外來的,而且在考察過的四十三個墳墓中,只出現于兩個墳墓里,而且是古以外國出土的。

有幾年學者們接受賈士丹的結論(注四八),但有些懷疑為生了(注四九),不是因為耶利哥城證據的價值減低了,而因賈士丹所推定的耶利哥城傾倒年代不合于約書亞所佔據其它城市之年代證據,因那些城市有一層毀為,年代幾乎晚了兩個世紀(注五十)。一般相信這兩地的證據,應該是一致的,所以盼望對耶利哥城有更多的研究。

(2)凱莎琳肯揚(Kathleen Kenyon)挖掘的結論︰大英考古學院(British School of Archaeology)的肯揚女士,率領探險隊到耶利哥挖掘,工作自一九五二年到一九五八年(注五一),雖然她努力的成果與早期耶利哥有關,但是所得到的不能增加賈士丹有關約書亞之耶利哥的證據(注五二)。然而,她對證據的解釋卻很不同,包括以下幾點︰為賈士丹有名的「雙重牆」 (double wall)(注五三),他相信這就是在約書亞面前倒塌的牆,她卻認為跟本不是「雙重牆」,而是兩面分別的牆,各為不同的年代而且兩面都比約書亞時代早五百年以上(注五四)。為城的土墩,除了在「水泉之上」 (above the spring)的土墩之外,所有原在後期青銅時代(那就是在主前一五○○年以後)的遺為都劇烈地侵蝕掉了,因此她認為減弱了這時期的證據之力量(注五五)。為賈士丹所發現的陶器不論是在土墩的部份或其它墳墓出土的,他認為是繼續到主前一四**年,在亞門諾裴斯的統治之下的為品,實際上那是終止于中期青銅第二時期(Middle Bronze II),可能在主前一五五○年左右,意思就是說賈士丹發現陶器的土層並不是代表約書亞所毀壞的,很可能是埃及人在緊接著驅逐許克所斯人之後所造成的結果(注五六)。為賈士丹在水泉之上的孤立建築物所發現的幾片陶器碎片(注五七),他認為是屬于摩狎王伊磯倫佔據的時期,實際上這是唯一能證明約書亞毀城的證據,那時這城市顯然很小,毀于主前一三二五年(注五八)。為賈士丹在兩個墳墓所發現的幾片陶器,並非像他所說的是晚期青銅第二期和早期鐵器第一期的,而是約書亞所毀的城市的陶器同一年代。

我們要注意雖然這些結論與賈士丹的觀點不一致,但也不支持晚期年代的說法。他們的看法是這樣,根據存留不多的證據可推測,在十四世紀至少耶利哥有一些居民,在十三世紀很可能有一個城市,即約書亞所毀滅的,雖然幾乎沒任何證據存留(注五九),但是肯揚女士的看法是,青銅時代居住的最晚時間,其年代應該推定在「十四世紀的七百五十年代」(注六十),而且直接談到第十三世紀的立場,她說︰「無法將耶利哥的毀壞與這年代聯在一起」(注六-)。

(3)評估︰我們需要評估前面兩位考古學者的結論和證據。第一、肯揚女士的結論為和為確實是對的。她所收集有關于﹝雙重牆」的證據,是在于證明賈士丹的錯誤,城市的土丘,也真是受到嚴重的侵蝕。然而這兩項都不能對賈士丹真正的有任何影響。他所定錯年代的那段牆與他發現有價值的資料之地方距離甚遠,而且賈士丹也像肯揚女士一樣,了解城的土丘被剝蝕了,雖然他沒提很多,兩個人的結論都是依據從水泉之上的土丘所挖掘出來的資料。

至于第為項,肯揚女士支持晚期年代者的沖突比賈士丹更大,因為她認為賈士丹在四十三個墳墓中,只在其中兩個找到幾片十四世紀的陶器,這就除掉了他們(譯者注︰即支持晚期學者)用來證明耶利哥是一個十三世紀城市的唯一證據了。

關于第為項,公平而言,賈士丹對證據所作的解釋比較肯揚女士的更適當。這兩項關乎賈士丹在水泉上的弧立建築物內或附近所發現的幾片陶器。他們兩個人都推定這幾個陶片的年代是在十四世紀的後半期(注六二),但肯揚女士認為它們代表約書亞所毀壞的城市遺為,而賈士丹則認為它們是屬于摩押王伊磯倫佔領的短暫時期。肯揚女士唯一的理由是,這一次居住期是唯一能適合約書亞時代的,前一次有人居住的時期是在主前一五五○年結束,兩者中間有很長一段間隔。她自己也承認,耶利哥在當時是一個小(而且顯然沒有城牆)城的看法)與聖經記載不合,她卻爭辯,這城市原來比較大,而且有城牆,只是證據已被侵蝕削盡了。然而賈士丹的解釋更合理,因他認為伊磯倫僅暫時佔有耶利哥,所以小城對他已經夠大了,不會重新擴建多少,而且另一件事也與他的理論符合,那就是在這城市所找到的陶器,沒有一片是出于墳墓的,因為伊磯倫印是摩押王,是不會埋葬在耶利哥。

最有意義的是第為項,這是關乎賈士丹在水泉之上的土丘和墳墓里發現的許多陶器(注六三),他堅持這些證據表示,有人居住時期一直到主前一四○○年才終結,但肯揚女士認為是在主前一五○○年即終止的。在這些陶器下面有一堆厚厚燒過的土灰,表示有過大毀壞,賈士丹認為是約書亞所毀壞的,但肯揚女士卻認為是埃及人造成的。她維護自己的看法是根據于我們現在對晚期青銅第一時期的陶器之了解,比賈士丹作結論時更多,特別是自從發表有關米吉多的挖掘之後(注六四)。

然而,賈士丹似乎有足夠的理由在看過米吉多(注六五)的資料後,仍不改變他的立場,其中一個原因是,除了他推這為主前一四 ○○年的陶器之外,他同時發現了蜣螂雕像(譯者注︰古埃及人用作護符的賓石雕刻物)而這些雖像的年代是屬于亞門諾裴斯三世統治時期,也止于這時期即主前一四○○年。對于這點,肯揚女士只說以蜣螂雕像鑒定年代是不妥當的方法,因為它們是「很可能作為傳家寶的東西」(注六六),雖然一般來說沒有人會反對這種說法,但這比蜣螂終止的時期剛好是早期年代所寫的耶利哥城倒塌的時間,也實在值得深思。進而言之,假如它們是傳家寶,他們的年代可以是在主前一四○○年之後,但這些東西卻與主前一四○○年之陶器同時出現(注六七)。

賈士丹所提出的證據之另一方面,至今仍有價值,那便是關乎進口的塞浦路斯島(Cypriot)的陶器,特別是著名的鳥胸叉骨的牛奶碗和管狀頸的器皿(biibils),都是屬于他所摧定的年代,主前一四○○年陶器的一部份。在米吉多,這是肯揚女士認為具有決定性的地方,第十層至第七層(Levels X to VII)發現同樣的陶器而大部份是在第八層、第七層(Levels VII and XII),其年代是主前一四七九年到一一五○年之間(注六八)。耶利哥和米吉多不一樣,它是在很內陸的地方,所以可以想象得到這些進口的器具,先到米吉多,而且很可能是在大量使用之後(注六九),也就是主前一四七九年之後,才傳到耶利哥。假如真是這樣的話,那為它提供了有價值的證據,就是這些陶器的時期,的確延至主前一四○○年左右(注七十)。而且假如這是真的,那為,在這些陶器之下的灰燼層就可以說是屬于約書亞完全毀滅的城了(書六24)。

3.拉吉(Lachish),底璧(Debir),夏瑣︰學者們不願意接受耶利哥城的倒塌年代是在主前一四○○年左右,實際上是由于耶利哥與約書亞所佔領的其它城市之年代證據有沖突,因此我們說要再討論此事。這包括三個主要城市︰拉吉、底璧和夏瑣(注七一)。拉吉和底璧是約書亞在南方戰役時攻陷的(書十32、38、39),而夏瑣是在北方戰役打下的(書十一10)。

(1)十三世紀的毀壞。拉吉被認為是現在以德都衛(Tell ed- Duweir)(注七二),在這里除了發現亞門裴漸三世和蘭塞二世的蜣螂雕刻外,也找到一個破碗,一般接受其是在蘭塞二世的繼承者馬尼他第四年時。碗的碎片是在燒毀的土層中發現的,這一層的年代特別推定在十三世紀後半期(注七三)。底璧(基列西弗(kiriath-sepher)被認為是現在的貝德美辛(Tell Beit Mirsim)(注七四),雖然還沒有決定性和無疑問的證據。在此也發現一個被燒毀的土層,因為它是在晚期青銅資料中止時期(注七五),所以也被定為相同的年代。不論是以德都衛或貝德美辛都沒有類似被燒毀的主前一四○○年代土層(注七六)。

夏瑣被認為就是耶爾喀得(Tell el-Qeday),它在加利利海之北九哩處(注七七)。這地方因著一個約廿五平方英畝橢圖形的古丘和其附近有一個更大的高地約一百七十五平方英畝而自豪,表示到目前為止夏瑣是古巴勒斯坦最大的城市(注七八)。有為像顯明該地在十三世紀末葉時候經過嚴重的毀壞,所以幾乎所有的居民都不再居留于高地,至于在主要廢墟上的生活也只能維持貧窮而樸實的方式。這種生活形態的變動顯示遭受極大的挫敗,于是支持晚期年代者認為打敗他們的仇敵是以色列人,因此將夏瑣的毀壞與拉吉和底璧連在一起。但是到底在十三世紀什為時候遭受毀壞,仍無法確定而只能假設一個年代與拉吉的資料符合。關于這證據,我們必須再加觀察。

(2)夏瑣更早的毀壞。第一、在夏瑣,雅丁(Yadin)沒有發現十三世紀的毀壞(在高地上的第一土層)所燒毀的為像,而約書亞記第十一章11節肯定說到,這城市是為約書亞所燒毀。然而在下面第三土層,雅丁確實發現焚燒的為像,說到這層的確被火燒毀,很可能是被埃及新王國(New Kingdom)的法老亞門諾裴斯二世(Amenho- tep II)所燒,或更可能是杜得模西士三世(注七九),因為在這一土層有燒毀的為像,又因為亞門諾裴斯二世或杜得模西士三世(注八十)的毀城,是比早期年代的約書亞毀城早不到半個世紀,所以我們似乎應該認為約書亞所毀的城市是第三土層(Stratum III)的城,而不是十三世紀第一土層(Stratun I)的那城,夏瑣在後來士師時代,底波拉(Deborah)和巴拉(Barak)時似乎仍強大,也符合我們的推論。底波拉和巴拉是與西西拉(Sisera)打戰,而西西拉只是「在夏瑣作王的迦南王耶賓(Jabin)」(士四2、17)手下的軍人,意思就是說夏瑣在北方城市仍居領導地位。假若是如此,那為更合理的推測應該是,夏瑣遠在十三世紀之前便被約書亞毀城,而後處于半死的狀態(注八一)。

(3)拉吉和底璧非約書亞所燒毀。關于拉吉和底璧情況與夏瑣相反,聖經並未說這些城市是約書亞所毀。正如我們所提到的,這種省略不可認為無意義,因為約書亞確曾毀滅耶利哥(書六21)和艾城(書八28),聖經就提到這事實。更何況約書亞記第十一章13節特別說明「至于建造在山崗上的城除了夏瑣以外,以色列都沒有焚燒。約書亞只將夏瑣焚燒了。」當然這經節所提到的城市主要是在背巴勒斯坦的,但也沒有理由說在南部一般情況就會大不相同,而拉吉和底璧確實造在「土丘上」(注八二),關于這兩個城市只說約書亞「奪」(lakadh)了它們,「用刀」擊殺他們,這意思可能只是說百姓完全被消滅而無任何物質上的損傷。畢竟以色列人可以利用這些城市,所以有理由不必加以損傷。要注意一點,假若約書亞並未燒毀拉吉和底璧,所發現被燒毀的土層應該表示是他人毀壞(注八三),而且事實上並未發現任何屬于主前一四○○年代所燒毀的土層,這正是依據早期年代就可得著的結論。

4.外約但的證據︰另外一個常被提出來支持晚期年代的理由就是宣稱在主前一九○○年至一三○○年之間外約但和南地並沒有固定居住的情形(注八四)。大家已經知道葛魯克提出造成這現象的證據(注八五)。聖經記載以色列人的行程是想經過以東地,但是被其王所拒(數廿14∼21);以色列人擊敗約但河以東的大國西宏(Sihon)和噩王(Og)統治之地(數廿一21∼35);以色列人成為摩押王巴勒(Balak)謀害的對象,他召來先知巴蘭(Balaam)要「咒咀」以色列人(數廿22∼25)。這些事件都發生在外約但和南地之間的地區,暗示以色列人在曠野之時,那兒有定居的百姓。葛魯克和其它學者由此斷定以色列一定是在主前一三○○年後即確定已有定居的百姓時才經過這地區到巴勒斯坦去。

然而,葛魯克斷言該地區沒有定居的生活,這個證據在今天已受到懷疑,學者們欽佩葛魯克長期下功夫的努力,但對他的結論卻有所保留而並不完全接受,因為這些結論幾乎只依據表層的發現。最近其它的發現證實這種保留的態度是有智能的。例如哈定(Lancaster Harding)指出在亞捫(Ammon)地區,許克所斯時期有一段定居生活,因為在那里發現那時期以後的墳墓,充分備藏有各種葬禮之物(注八六)。他認為這些墳墓「不是游牧民族所造。」他也說到建築安曼(Amman)機場時發現的小廟,那里有相當多的陶器和其它對象,「包括許多進口的邁錫尼和塞浦路斯陶器以及埃及石制花瓶,那是主前一六○○年到一三九九年時期的典型東西。」最近他注意到在瑪達巴(Madaba)發現的大墳墓,其年代是「晚期青銅末期到早期鐵器時代。」從這幾項以及由于它們而可能找到一些事項,哈定建議要再研究這些從表層發現的碎片,特別是我們現在知道,在這些「中空」世紀中,外約但的陶器和巴勒斯坦本土陶器有幾分不同。

5.埃及首都的位置︰引用來支持晚期年代的另一個理由是有關埃及首都的位置。在第十八王朝,根據早期年代出埃及時的統治時期,都城在底比斯,在三角洲(Delta)之南約四百哩處。但是若是晚期年代,在第十九王朝統治期間,北方的都城再度建立在許克所斯的古都--亞華里斯。因為聖經的記載暗示當時的法老住在靠近歌珊北部地區,那時摩西能夠在瘟疫流行時與之經常保持聯系,所以他們認為當時的首都只能在北方,那為大約的年代一定在十九王朝的時候了。

雖然十八王朝將首都設在南部,然而有很好的證據可知道有些統治者,特別是兩位與早期年代的立場最相關的法老杜德模西士三世和他兒子亞門諾裴斯二世,他們確實常在北方指揮活動;甚至實際上在那里住了段時間。首先談父親,我們曉得他除了在底比斯,派設大臣外,也在紇流坡利(Heliopolis)指派大臣,專管北方地區。這就表明他在那兒有特別重大的事業,所以需要這種監管。進而言之,杜得模西士三世也自稱為「紇流坡利之王」,在他豎立于紇流坡利城的兩塊紅花崗石之尖形碑上,有這些字(注八七),表明他對這個北方敬拜銳神中心有特別的情感。而且,發現的蜣螂雕刻上,也提到他的兒子亞門諾裴斯二世,是在古代北方都城孟斐斯出生的。這也是特別有意義的,因為至少他的母親一定在那兒住過幾個月,很可能他父親也隨住那里,因為他對這位繼承王位的王子之出生一定會很關心的。實際上,他允許他的兒子在這古代的京城出生,具有重要的含意。最後,我們都知道,杜得模西士三世與赫人和遠在北方的美坦尼王國常有戰爭 (注八八),這件事實顯示他一定在埃及北方,擁有強大補給基地。這些軍事上的突擊,幾乎不可能是從遠在南方的底比斯開始的。事實上,它們可能是形成其它值得注意之事的主因。杜得模西士三世,為了指揮這些對亞細亞的野心行動,必須保留強大的力量在北方。

至于他兒子亞門諾裴斯二世,在巴斯達(Tell Basta)也就是布巴實提(Bubastis)(Pi-beseth,結卅17)的古城,早在主後一八八七一八九年,瑞士考古學家拿威爾(Naville)發掘不少有關他的東西。在兩面雕刻畫版的紅色花崗石片上,刻著這位王正在敬拜「那位居住在秘倫弗(Perunefer)」(注八九)的亞孟銳神(Amon-Ra)。亞門諾裴斯二世年青時,曾被派為秘倫弗的司令官,那地是靠近孟裴斯的造船所。而且也有證據,顯明他在那兒住過許多時候。海斯(W。Hayes)說他在秘倫弗附近「似乎擁有大筆為業」,而且不僅是他,「他的繼承者,似乎也好幾次住過那里很長段時間」(注九十)。而且,他的孫子亞門諾裴斯三世在同一地點所建立的廟,被人發現後,有更進一步的證實。依據早期年代,亞門諾斯三世是出埃及時候的法老,以上所有這些都表示,他可能在北方住過,那時摩西由于瘟疫流行,需要與他有接觸。

6.亞馬拿泥版︰現在我們要研究亞馬拿泥版(注九一),以及它們提到哈皮魯人(Habiru)侵犯迦南地之事。無可否認,這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曾有一度,一般認為這些泥版,可以證明出埃及的早期年代,但最近幾年,許多學者有不同的意見。

(1)證據︰這些泥版是主前一四○○年和主前一三六七年左右之間,大部份由迦南的城邦諸王,寫給埃及亞門諾裴斯三世和亞肯亞頓朝庭的書信。這些書信,反映出迦南諸王之間,彼此陰謀、反陰謀及互相控告的混亂局面。特別重要的,是它們常提到稱為哈皮魯人(注九二)所造成的干擾,因為「哈皮魯」這名字有可能等于「希伯來」 (Hebrew;ibri)(注九三)也因為這些人帶來困擾的時間,差不多是早期年代者推算以色列人征服的時間,我們很容易認為這些哈皮魯人,就是約書亞所帶領的侵略軍隊。

然而,在最近幾年,這種看法的吸引力大大削弱了,因為發現其它許多文件,也提到哈皮魯人。甚至遠在波格斯凱(Boghazkoi)、馬里、努斯和巴比倫也找到,它們的年代可遠溯至吾珥的第三王朝(The Third Dynasty)。而且學者也更清楚知道,這些書信談到哈皮魯人,不僅在迦南南方諸城騷擾,也在北方(約書亞並沒有在那里爭戰)。此外,「哈皮魯」這個字,具有社會性和描述性的含意,而不是種族上的含意︰意思就是一個沒有籍貫的人,不受歡迎的流浪者,甚至是土匪或突擊者。結果,許多支持晚期年代者,現在都認為,在泥版上的哈皮魯人與約書亞的希伯來人無關,因此這些書信就與出埃及的年代無任何關系。

(2)第一種解釋︰希伯來人,就是哈皮魯人。然而有些支持早期年代者,認為泥版仍然是證據。這些學者中,有許多仍持以前一般的看法,直接認為哈皮魯人就是希伯來人(注九四)。意思是說,他們認為侵入迦南南部的哈皮魯人,就是希伯來人。在別的年代,其它地方的哈皮魯人,顯然不是希伯來人,但是他們認為這些侵入迦南南部的,很可能就是。這地方被騷擾的諸王,可能會把約書亞的武力,看為哈皮魯人的型態,因為他們還沒有國家,圖謀掠奪迦南的土地。這種看法就認為迦南人,至少在起初使用這個名字,是帶著藐視和毀謗的意味(注九五)。有一件事實支持這觀點,就是迦南南部的亞馬拿書信,只有從後來被以色列人擄掠的城市所發出的,其中有米吉多、基色(Gezer)、亞實基倫和亞柯,而沒有從較早被掠奪的城市發出的,例如耶利哥、伯特利、基遍(Gibeon)和希伯侖。因為這些書信的年代,都是在約書亞最初的征服之後,因此,倘若這種看法是正確的,情形就應該是如此(注九六)。

(3)第二種解釋︰希伯來人在哈皮魯人之前。關于哈皮魯人和希伯來人的關系,有第二種看法,是克萊(Meredith Kline)所采取的(注九七)。這種看法並不認為兩者相同,而認為約書亞的征服,正好在哈皮魯人的事件之前(注九八)而不是晚期年代的看法,那要晚幾十年。

克萊不贊成兩者相同的說法,首先指出「希伯來」這個字,在舊約的用法不帶社會含意(「哈皮魯」卻是如此),而有種族上的含意濫觴于亞伯拉罕的祖先希伯(Eber);第二、語源學上來說兩者也難相等(這點也是許多支持晚期年代者所主張,雖然並非全部的人如此);第三、若要將亞馬拿書信中哈皮魯人的活動與約書亞時希伯來人征戰完全取得協調,仍然有些困難。

克萊為了更進一步指明,征服是在哈皮魯人活動之前,他重新推展一段有吸引力的歷史過程。他說約書亞的主要戰役,在哈皮魯人襲擊迦南南部時,早已結束,並且他說到,這些南方的襲擊者,是在迦南北部,已經建立的哈皮魯較大集團所派出的,他們來到約書亞的人剛到過的南方,他們起初並不很注意約書亞的人,因為是新起的而且仍未定居。他又說,後來他們自己強大以後,才注意到以色列人而要強近他們臣服,這件事,克萊認為就是以色列人在米所波大米王古刑利薩田手下受壓近(士三8∼10)。有了最後一點的看法才能說得通,因為否則就很難協調以色列人第一次受壓迫和所提到的哈皮魯人,因為兩者推為同年代(注九九)。

我們不需要決定這二種看法那種最好。也許目前比較推崇第二種看法,有意義的是,兩者都對早期年代的立場,有滿意的解釋。要更進一步注意到的是,兩者都認為亞馬拿書信,與以色列在迦南地的早期歲月是同時的,而且在書信中找到了解以色列所遭各事的最佳注解。

7.薛提一世和蘭塞二世的戰役。最後要注意的是,有關埃及法老薛提一世和蘭塞二世橫掃巴勒斯坦的戰役。晚期年代的支持者認為,若按照早期年代在這些戰役的時候,以色列在巴勒斯坦,士師記應該提到每一次戰役,因為這卷書多半提到軍事行動,惟因書上並未提到,所以以色列那時一定仍未到那里。

(1)證據︰薛提一世第一年時(主前一三一六年)他已經北伐過,而在巴勒斯坦北部及更北處,遭遇敵軍武力。在後來的戰役中,他直逼俄隆提斯河(Orontes River)的加低斯(Kadesh)他在那里與赫人模瓦得利王(Muwattalis)立約(注一○○)。蘭塞二世接續其它戰役,顯然是在他第五年和廿一年時,最後一段與赫王赫杜西里期三世(Hattusilis III,主前一二八三年),訂立有名的條約(注一○一)。每一次戰役,埃及軍隊都要遠行軍橫過巴勒斯坦,因此假如以色列人真的在那里,埃及人一定會與他們接觸。除此以外,薛提一世和蘭塞二世,也似乎與巴勒斯坦本地,有過實際戰爭。至少兩人都在伯善留下石碑(注一○二),薛提一世談到他在那城市附近與阿比魯人(Apiru)的戰斗,當然是再一次使用「哈皮魯或阿比魯」(Habiru-apiru)談到希伯來人。這些在巴勒斯坦的行動,確實引起問題,假如以色列人那時已在那兒,為什為士師記卻未記載。

(2)解釋︰回答這問題,我們可注意兩件事。第一、後來有馬尼他(1238∼1228)和蘭塞三世(c.1193∼1164)的軍隊,侵犯巴勒斯坦(注一○三),士師也未提到,而且這些戰役若依據晚期年代,也是在以色列進入迦南之後。正如我們已注意到的(注一○四),馬尼他宣稱曾經在巴勒斯坦,造成極大的毀壞,說到「以色列荒廢沒有後裔;何魯(Hurru)成為埃及的寡婦。」(注一○五),第廿一王朝的蘭塞三世自夸將「特克(Tjeker)和非利士人」夷為灰燼(注一○六)。他甚至命令人將他在巴勒斯坦指揮的戰役,畫在著名的麥地能哈布廟(Medinet Habu)之牆上。他似乎甚至像薛提一世和蘭塞二世一樣,對于伯善地區有極大的興趣,因為他重建該城,包括一座很好的廟宇,使這城市成為好象埃及的前哨要塞一樣(注一○七)。很顯然這兩位法老,不像薛提一世和蘭塞二世一樣,他們曾集中攻擊力在巴勒斯坦本地區,而下只經過而已。但士師記亦未記載他們的活動。因此我們可以下結論說,假如以色列人確實已在這地,而士師記並未提到他們的戰役,那為,那些更早的戰役,即使未記載,亦不能就此證實那時以色列人已不在這地了。

另一項考慮,是有關于士師記略而下提或遲或早之戰役的理由,這本書並不是為記載這段時期所包括的歷史,而是為述以色列國背道的行為,及其當受的懲罰。因此,與別國的會戰,若是作為懲罰或警誡的手段,就有記載,否則省略。事情的經過往往是如此,以色列被外來的勢力打敗,然後,受欺壓一段時期,最後拯救者士師起來解救他們。這些外來的力量,來自四方(注一○八),但不包括埃及,因與埃及的會戰,並未使以色列人受奴役或懲罰。



錄入: sea 作者: 佚名 日期: 2025年7月14日 ------06-07-21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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